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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字号:[ ]


政办发〔2012〕19号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济宁市民政局《2012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济民字〔2012〕2 号)文件要求,按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年,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9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1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

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行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民生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规范救助运行程序,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要及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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