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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字号:[ ]


金政办发〔2013〕28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金乡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补充规定》(金政办发〔2011〕75号)文件的基础上,将我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取消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二)对农村0—14周岁(含)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的救助按济宁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济卫农卫字〔2012〕7号)文件执行。

(三)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病种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标准,即白血病,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周围血管疾病等。

二、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限额资金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3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1000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1000元部分按个人负担的6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资金限额10000元。

(三)其他困难居民,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并造成经济困难的,按照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1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7000元。

三、实施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

对患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急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意外;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糖尿病合并并发症8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当年度经县民政局救助完之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及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当年度经县民政局救助完之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县民政局组织申请市级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凭以下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镇街民政办进行申请: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盖章)、住院病案(原件或复印件并盖章);

4.住院医疗费凭证(参加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盖章);

5.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并盖章);

6.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二)镇街民政办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金乡县大病医疗救助家庭收入认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金乡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由申请人据实填写。

新农合等医疗保险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医疗保险单据及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金乡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内签署认定意见并盖章。

各镇街民政办将以上各步骤材料审核完成后装订成册,签署认定意见并盖章后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镇街民政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五、健全医疗救助基金保障机制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按照城乡居民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年度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上一年度结余的大病救助资金及时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大病救助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筹资意见,加大资金筹集量,确保需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资金。

六、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抓紧抓好。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的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定点医院管理和医疗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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