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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霸痞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4-20 16:38:50 访问次数:字号:[ ]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恶务尽”的决心,集中力量,形成合力,深入排查,依法严惩,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坚决铲除黑恶霸痞势力滋生蔓延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举报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掌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霸痞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霸痞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霸痞势力;

(四)拉帮结派、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以及非法带车、强行闯卡等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交通管理的黑恶霸痞势力;

(五)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和医疗、交通事故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体上访的黑恶霸痞势力;

(六)在建筑工程、仓储物流、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强行阻工、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霸痞势力;

(七)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霸痞势力;

(八)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使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追讨赌债以及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霸痞势力;

(九)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套路贷”等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霸痞势力;

(十)采取“职业化”、“组织化”方式蓄意滋事,插手安全事故、债务纠纷、民间借贷、邻里矛盾等聚众堵门、堵路的“闹事团伙”、“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等黑恶霸痞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以行业协会或其他名义,组织、操纵煽动行业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群体性上访或以其他方式向政府示威示压的黑恶霸痞势力;

(十三)组织或参与传销、“网络传销”、拐骗等黑恶势力;

(十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五)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三、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充当“保护伞”及其幕后的腐败问题,将一查到底,并依法依规严惩。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视情形给予重奖。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举报电话:

0537-12388            (县监察委员会)

0537-8826110          (县公安局)

举报邮箱:jinxiangshb@163.com

举报微信平台:金乡公安微警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金乡县委政法委员会  金乡县监察委员会

金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金 乡 县 公 安 局   金 乡 县 司 法 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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